南京凯拓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某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市诚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1021民初5315号
原告:南京**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创业园科技研发基地寅春路18号-A996。
法定代表人:杨中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超,江苏苏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诚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西段405号11-2、11-3、11-4。
法定代表人:张燕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军华,男,系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东路65号。
法定代表人:庄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建锦,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公司)与被告宁波市诚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诚晖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建设集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于2022年2月16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同年3月30日再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南京**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超、被告宁波诚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军华、被告中天建设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建锦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当庭撤回对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京**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339944元及逾期利息暂计46803元(以339944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8年9月6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计为14376.8元;以339944元为基数,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算到2021年11月5日为32427元。合计利息暂计为14376.8元+32427元=46803.8元)。事实和理由:位于玉环市沙门镇的双环产业园建设项目系由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包方,被告中天建设集团作为总承包方。2017年,两被告签署《建筑劳务作业分包合同书》约定就该项目进行劳务分包。其中,对于该项目中产业园一、产业园二的地坪工程,在完成固化地坪施工后,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根据发包人使用要求和工程管理部门意见,增加环氧地坪施工,项目部人员有章纪国、杜海军、胡晓华等。原告组织人力和材料进场施工产业园一、产业园二的地坪工程,该部分的工程内容由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施工。项目完成后,被告中天建设集团制作《工程联系单》确认工程量,监理单位深圳市建控地盘监理有限公司盖章确认,建设单位也予以确认。2018年8月,项目部向原告出具《工程结算单》,确认原告完成工程量为419944元。被告宁波诚晖公司向原告组织安排了8万元后再未支付。原告认为,两被告虽名为劳务分包实际为项目转包,系违法分包。原告系实际施工人,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339944元。
被告诚晖公司辩称,1、被告诚晖公司确与被告中天建设集团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但是地坪工程不是劳务分包的范围;2、地坪工程进场时,商谈合同关系也不是与被告诚晖公司建立的;3、工程量工程价款都是项目部确认的,项目部是总包单位的,不是劳务公司的;4、其中人工工资有8万元是劳务公司配合总包项目走账,并不能证明劳务公司与原告方存在合同关系;5、原告提供的工程结算单上显示分包单位是中天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诚晖公司无关。
被告中天建设集团辩称,因案涉项目建设需要,中天建设集团将其总包的双环产业园建设项目中的建筑劳务作业部分专项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宁波诚晖公司,双方签订了《建筑劳务作业分包合同》,并按照上述合同约定来进行劳务工程款的结算。中天建设集团需与宁波诚晖公司结算劳务工程款后再与工程项目发包方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最终的结算审计。本案中的原告南京**公司既不是中天建设集团的劳务作业分包对象,也不是案涉项目的委托施工对象,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或直接业务关系,因此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中天建设集团并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更不应承担所谓的连带责任。而原告提供的工程结算单上签字确认的胡晓华并不是中天建设集团的员工,不能代表中天建设集团作出确认,也不足以构成表见代理。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无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双方有争议的事实,即合同相对人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被告中天建设集团在庭审中认可杜海军系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之一,而在工程结算单上签字的胡晓华、林庆嶒系杜海军的雇员。并且,在环氧地坪之前的固化地坪施工项目中,亦由被告中天建设集团直接发包给杭州尚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且有胡晓华代表被告中天建设集团签署合同并结算,可以认定胡晓华对外代表被告中天建设集团履行职责。结合原告提交的工程结算单上列明的发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分别为被告中天建设集团和原告南京**公司,可以认定案涉环氧地坪施工合同的相对人为被告中天建设集团与原告南京**公司。至于通过被告宁波诚晖公司支付的8万元,被告宁波诚晖公司辩称系受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指示所付。被告中天建设集团则辩称其向被告宁波诚晖公司支付的劳务分包款中包含了上述8万元。本院认证认为,被告宁波诚晖公司分包范围为劳务作业,而原告南京**公司提交的货物出库单、物流托运单等证据证明其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南京**公司的承包范围超过宁波诚晖公司的劳务分包范围,也无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分包或转包合同关系。另从原告提交的(2021)浙1021民初2308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中可以看出,被告宁波诚晖公司向分包的劳务班组负责人支付劳务费需由中天建设集团的项目负责人章纪国、杜海军审批。因此本案8万元系将工程款中部分劳务工资挂靠被告宁波诚晖公司支付具有较大的盖然性,仅支付情况无法证明被告宁波诚晖公司与原告直接成立合同关系。
综上,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将双环产业园建设项目发包给被告中天建设集团。2017年9月1日,被告中天建设集团与被告宁波诚晖公司签署《建筑劳务作业分包合同书》约定将该项目的劳务作业分包给被告宁波诚晖公司。完成固化地坪施工后,因工厂使用需要和工程管理部门意见,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总包单位中天建设集团增加环氧地坪施工。被告中天建设集团将环氧地坪工程分包给原告南京**公司施工。2018年7月,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方工作人员陈春在工程联系单上签字确认环氧地坪工程量“项目二面积为1600㎡,项目一面积为12767.1㎡”。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根据甲方核对的工程量,与原告南京**公司结算环氧地坪工程价款为419944元。2018年8月至9月,被告中天建设集团通过被告宁波诚晖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万元,后未再付款。
另查明,固化地坪工程由被告中天建设集团发包给杭州尚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并由胡晓华代表被告中天建设集团与杭州尚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建筑劳务作业分包合同书、工程联系单、工程结算单、银行交易明细、施工现场照片、(2019)浙1021民初6472号民事判决书、(2020)浙10民终1196号民事判决书、(2021)浙1021民初2308号民事判决书、出库单、托运单、胡晓华聊天记录、固化地坪专业分包合同,本院依职权对陈春所作的询问笔录,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被告中天建设集团将环氧地坪工程分包给原告南京**公司。原告完成施工,并经被告中天建设集团工作人员结算确认工程量及工程款,有权要求被告中天建设集团及时支付款项。被告中天建设集团辩称胡晓华并非其员工,也无相应的授权,不构成表见代理。但从本院对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陈春所作的询问笔录中,关于胡晓华身份,陈春陈述为“中天(建设集团)的第二任项目经理”。并且胡晓华在固化地坪工程中亦代表被告中天建设集团签署合同并结算,因此本院认为,在外部关系上胡晓华代表被告中天建设集团从事工作,且足以让建设单位及分包单位工作人员信任其具有代理权,因此胡晓华、林庆嶒的结算对被告中天建设集团具有约束力。双方未签订合同,也未约定付款期限及违约责任,本院仅支持原告提出主张后(也即自起诉之日起)的利息损失。原告基于两被告存在违法分包的主张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依据,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宁波诚晖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生效前,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及司解释。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39944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1年12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二、驳回原告南京**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10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南京**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02元,由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39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长蔡亚妮
人民陪审员林道海
人民陪审员王宇容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庄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