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凯拓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某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淮安市华达地面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12破申43号
申请人:南京**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创业园科技研发基地寅春路18号-A996。
法定代表人:杨中杰,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淮安市华达地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延安西路9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职务总经理。
执行过程中,经南京**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同意,决定将淮安市华达地面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2021年11月2日,本院对淮安市华达地面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予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根据工商登记信息反映,淮安市华达地面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11月5日,注册资本为100万元,股东为杨华,持股比例为100%。公司注册地址为淮安市清江浦区和平镇崔葛村,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登记机关为淮安市清江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30日,本院作出(2019)苏0812民初100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淮安市华达地面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92981元,并从2019年3月15日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之前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支付,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二、被告杨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南京**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750元,由被告淮安市华达地面工程有限公司、杨华负担。因淮安市华达地面工程有限公司、杨华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南京**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因未发现该公司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2020)苏0812执252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10月20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后申请人向本院递交了破产申请书,故执行部门将该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本院认为,淮安市华达地面工程有限公司系在本区市场管理部门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法享有本案的管辖权。申请人南京**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淮安市华达地面工程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被申请人淮安市华达地面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第五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南京**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对淮安市华达地面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花苗审判员陈斌
审判员 孙  士  国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