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凯拓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某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淮安市华达地面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812执25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京**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
法定代表人:杨中杰,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超,江苏苏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淮安市华达地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1132127204X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8月25日出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南京**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淮安市华达地面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9)苏0812民初100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淮安市华达地面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92981元,并从2019年3月15日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之前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支付,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21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750元,由被告淮安市华达地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受理。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定义务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
2、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合议庭合议,本院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通过淮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有价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档案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苏H×××**车辆,查封期限截止至2022年9月7日(请申请执行人于查封到期前一个月向本院申请续封上述财产,以防查封过期。逾期未申请继续查封的,将承担解封的法律后果。)因未实际控制车辆,暂无法处置。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悬赏申请,本院已请求淮安市公安机关协助查找上述车辆下落,暂未收到回复。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亦未取得实际效果。
5、本院执行人员经实地走访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本院已将案情进展情况通过电话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并询问申请执行人是否申请对被执行人公司移送破产清算,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申请该公司破产。同时本院就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听取申请执行人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并进行了网络查控及实地走访调查。虽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但暂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以及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的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院将定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司法网络查控,发现可处置的财产时依法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适宜处置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姚向东
审判员  王琍琍
审判员  刘卫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