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凯拓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某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舟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902执891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创业科技研发基地寅春路18号-A99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执行代理人:吴国皓,江苏苏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舟山市定海区千岛街道定沈路619号港航国际大厦A座1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1MA28K0TX1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苎萝东路195号祥生新世纪广场祥生商贸综合楼十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146288510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南京**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舟***置业有限公司、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2023)浙0902民初5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南京**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5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舟***置业有限公司、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票据款120167.26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诉讼费1351.5元、执行费1703元。 本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舟***置业有限公司、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要求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申报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等手段依法对被执行人舟***置业有限公司、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存款、车辆、股权投资、保险等信息进行查询,**如下。 一、被执行人舟***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股权投资、保险等财产,其名下登记有138套不动产,本院经向舟山市住建局调查,其中137套不动产已网签出售,剩余一套不动产系住房配套设施用的有线机房,申请执行人同意不处置。其名下银行账户内仅有小额存款,本院已冻结。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实地调查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二、被执行人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股权投资、保险等财产,其名下有不动产,多有抵押且均已被多家法院查封,本院无处置权,其名下银行账户内有存款,亦被多家法院冻结,本院已轮候冻结。 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舟***置业有限公司、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舟***置业有限公司、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拒不履行且未申报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舟***置业有限公司、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予以罚款,同时,已对两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截至2023年8月3日,本案未到位执行标的为120167.26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执行**未执行到位。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南京**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其未提出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3)浙0902执89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旖旎 二○二三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