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021民初2814号
原告:南京**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创业科技研发基地寅春路18号-A99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0707448222(1/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147520019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原告南京**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向本院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