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民初327号
原告:四川民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岷江西路二段169号。
法定代表人:林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久俊,四川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京什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经济开发区(北区)蓝天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赵然,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守渊,男,系公司工程部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安,四川宏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民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京什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四川民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民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民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4195元,减半收取计97097.5元,由四川民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家
审 判 员 毛文婷
审 判 员 吴 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杨婧乎
书 记 员 张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