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泰普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宿迁市泰普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翁业科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1324执2366号
申请执行人:宿迁市泰普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554632157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翁业科,男,197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
依据(2016)苏1324民初6897号民事判决书,翁业科应给宿迁市泰普制冷设备有限公司5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12.5元。经宿迁市泰普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申请,2017年4月25日,本院立案执行,2017年4月2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翁业科举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其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翁业科的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卢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