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渤化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渤化工程有限公司与金晖兆隆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晋1181执583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渤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晖兆隆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7月21日达成和解协议。双方正在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按和解长期履行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能按协议履行,及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孝义市人民法院(2019)晋1181民初1337号判决书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一斐
书记员 郭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