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渤化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渤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唐山三友氯碱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0209民初94号
原告天津渤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三友氯碱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天津渤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渤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渤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325元,减半收取计10162.5元,由原告天津渤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于海光
书记员  王东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