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渤化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渤化工程有限公司与金晖兆隆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晋1181执583号
上列当事人因天津渤化工程有限公司与金晖兆隆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孝义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5日作出(2019)晋1181民初13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6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11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第40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第57条、第58条、第59条、第10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责令被执行人金晖兆隆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4154900元以及从2018年4月1日起至2019年4月20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47793.62元。 被执行人金晖兆隆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天津渤化工程有限公司自2019年4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1549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承担本案受理费21010.5元。 二、如不履行,本院将扣留、提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的收入和存款,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三、被执行人金晖兆隆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如拒不履行本裁定,本院将对其(或法定代表人)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直至全部执行完毕止。 执行费46427元,由被执行人金晖兆隆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一斐
书记员 郭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