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民初11826号
原告:天津久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大北涧沽镇中兴沽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30715650。
法定代表人:**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渤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孤山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3088551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天津久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渤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原告天津久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渤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天津久安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渤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久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95元,由天津久安集团有限公司担负。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