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302执23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坤芝澜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
法定代表人:*坤,经理。
被执行人定州唐北绝缘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保定唐北电瓷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山东坤芝澜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诉定州唐北绝缘子有限公司、保定唐北电瓷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2民初32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定州唐北绝缘子有限公司、保定唐北电瓷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坤芝澜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案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2民初32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辉
审判员*钊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高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