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永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某某与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临城县供电分公司、保定永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22民初427号
原告:***,男,195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
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临城县供电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人民大街路东。
负责人:杨帆,该公司经理
被告:保定永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尹固村。
法定代表人:王永生,该公司经理
被告:宁瑞,男,1984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
被告:李建军,男,1965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
原告***与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临城县供电分公司、保定永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宁瑞、李建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计1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钱利剑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邢玲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