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迪诺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迪诺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汉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108民初54907号
申请人:北京迪诺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院2号楼1507室(园区)。
法定代表人:赵姝,董事长。
被申请人:北京汉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南小街18号楼底商24-25号101号。
法定代表人:董浩骅。
本院在受理申请人北京迪诺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汉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已应申请人北京迪诺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冻结、查封了被申请人北京汉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现申请人北京迪诺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汉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30万元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迪诺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解除查封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北京汉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30万元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陈 明
人民陪审员  刘长生
人民陪审员  郑东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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