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迪诺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迪诺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河南豫能菲达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执88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迪诺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姝,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豫能菲达环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文军,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北京迪诺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豫能菲达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郑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郑仲调字第0653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迪诺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北京迪诺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交中止执行申请书,申请中止本案的执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豫01执881号案件的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原强制执行措施继续有效,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司晓营
审判员  蒋和平
审判员  孙 健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任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