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406执异43号
案外人:河北天地资环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人民路新时代商务大厦**层****室。
法定代表人:高文彪,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世友、索帅,系河北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参加执行异议听证、举证、质证,发表辩论意见,有权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9月16日出生,现住邯郸市峰峰矿区。
委托代理人:马运兵,男,汉族,1956年2月21日出生,现邯郸市峰峰矿区号(系***父亲)。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参加执行异议听证、举证、质证,发表辩论意见,有权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11月15日出生,现邯郸市磁县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河北天地资环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公司)于2018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要求撤销本院于2018年8月9日以(2018)冀0406执29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扣留、提取执行行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天地公司称,贵院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8年8月9日向磁县国土资源局发出的(2018)冀0406执29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应予撤销,理由如下:一、被执行人***对磁县国土资源局不享有到期债权。被执行人***于2012年6月采用内部承包方式,承包案外人天地公司磁县贾璧乡南峧村隧道崩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项目,施工投资和相关事项(工程质量、安全等)均由被执行人***独立承担。施工过程中,被执行人***因资金不足,擅自停止施工,至今无法联系到其本人。同时,因被执行人***在施工过程中未按施工设计图纸要求施工及施工质量不合格,甲方及监理责令其返工。案外人天地公司于2015年9月全面接手该工程,并按甲方要求拆除原工程重新施工,现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案外人天地公司施工过程中,共投入工程款158.78万元(其中包括被执行人***拖欠的材料款等50余万元),磁县国土资源局经决算,支付案外人天地公司工程款143.98万元,包括管理费在内的案外人天地公司亏损20余万元。因此被执行人***对案外人不享有债权,对磁县国土资源局不享有到期债权,因其违约还对案外人天地公司负有20余万元的债务,现案外人天地公司正在积极追讨。二、贵院向磁县国土资源局送达(2018)冀0406执29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提取案外人天地公司的工程款,没有法律依据。案外人天地公司不是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贵院无权对案外人天地公司的债务人磁县国土资源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权扣留、提取案外人天地公司的到期债权。退一步讲,即使被执行人***对案外人天地公司享有到期债权,贵院只能向案外人天地公司送达扣留、提取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而贵院作出的(2018)冀0406执29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的是案外人天地公司的到期债权,违法扩大了执行范围,违反了相关规定,已实际侵害了案外人天地公司的合法权益。
综上,贵院对磁县国土资源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提取案外人天地公司的债权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损害了案外人天地公司的合法权益,案外人天地公司特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贵院撤销(2018)冀0406执29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停止对案外人天地公司债权的执行。
案外人天地公司提供了两组证据予以佐证:一、案外人天地公司接收工程后,对外支付劳务费、材料费等相关单据共计35张,金额684934元;赵书文出具的收到钢筋款的收据、被执行人***给赵书文出具的借据;被执行人***转款申请和刘武洋的收据1张、刘武洋、张晓敏结婚证复印件一份;案外人天地公司所干涉案工程外购材料款收据57张。二、磁县北贾璧乡南峧村隧道崩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一份。
申请执行人***辨称:被执行人***用的是案外人天地公司的资质,工程是被执行人***干的,工程没有干完,被执行人***干工程向我借钱时,口头约定用其所干工程的工程款抵押。我找不到被执行人***后,曾和律师到案外人天地公司要过钱,案外人天地公司称该工程是被执行人***干的,工程款应该给付被执行人***。案外人天地公司对外支付的工程款系伪造的,我有录音证据。综上,法院应驳回案外人天地公司的执行异议申请,继续执行。
申请执行人***提交了两组证据予以佐证:一、磁县贾璧乡南峧村隧道崩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合同编号:GF-1999-0201)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二、2018年10月1日,马运兵与磁县北贾璧乡南峧村书记崔某通话录音。
被执行人***未提交证据和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0日作出(2017)冀0406民初11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100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负担”。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8月9日向磁县国土资源局送达了(2018)冀0406执298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案外人天地公司的收入103700元。
另查明,案外人天地公司得知法院采取上述强制措施后,于2018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要求撤销本院于2018年8月9日以(2018)冀0406执298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扣留、提取执行行为。
本院认为,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向磁县国土资源局送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案外人天地公司到期债权手续后,案外人天地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案外人天地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第6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案外人河北天地资环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成立。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邱岳成
审 判 员 连艳梅
人民陪审员 郝 利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高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