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2002民初22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通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资阳市雁江区隆盛混凝土泵车租赁部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河北通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资阳市雁江区隆盛混凝土泵车租赁部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通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资阳市雁江区隆盛混凝土泵车租赁部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通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资阳市雁江区隆盛混凝土泵车租赁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元,减半收取124元,由原告河北通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袁冰
书记员 杨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