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河执字第498-2号
申请执行人河间市新华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东才,董事长。
被执行人翟富允,男,197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博野县。
第三人于小雪,女,196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博野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间市新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翟富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翟富允与第三人于小雪系夫妻关系,被执行人翟富允与第三人于小雪以于小雪的名义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第三人于小雪为本案被执行人,并冻结被执行人翟富允、于小雪以于小雪的名义存于银行的存款14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巩向红
审判员 尚志勇
审判员 张青山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志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