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984执保19号
申请人:河间市新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间市瀛州镇戈家楼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4109590331P。
法定代表人:张东才,董事长。
被申请人:周庆亮,男,1971年9月28日出生,住东光县。
申请人河间市新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周庆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河间市新华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周庆亮银行存款11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间市新华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周庆亮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荣燕平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