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冀0984执保333号
申请人:河间市新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间市瀛州镇戈家楼西侧(诗经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4109590331P。
法定代表人:张久成,董事长。
被申请人:安平县建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安平县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平县东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5762098614N。
法定代表人:王磊,总经理。
申请人河间市新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平县建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间市新华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平县建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间市新华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平县建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荣燕平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