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鼓民催字第16号
申请人上海凌云天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建旺,该公司职员。
申请人上海凌云天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5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票面号码为*,出票日期为2015年3月17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90216元,出票人为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交通银行福州鼓楼支行,收款人为上海凌云天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凌云天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肖济宁
审 判 员 翁云莺
代理审判员 黄丽珍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