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108执8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凌云天博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城北路1355号D楼2、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738129935A。
法定代表人:王文涛,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北广电网络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谈固南大街45号农业科技研发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754009546D。
法定代表人:徐华壮,执行董事。
凌云天博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广电网络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标的为8.8076万元,已执行0万元,未执行8.8076万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进行了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包括查询动产、不动产、公积金、保险,银行存款、网银等),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约谈申请人,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8)冀0108民初13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春芳
审判员 高利军
审判员 王展召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吕晓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