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481执444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凌云天博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文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冀艳,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武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栗书军,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凌云天博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武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0481民初35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武安有限公司未履行调解书所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凌云天博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481民初35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苗永斌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宜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