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82民初605号
原告瑞安达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开发区金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7825855169。
法定代表人韩拴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宗蕾,河北金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丘市华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106国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6012941710。
法定代表人曹丙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金宗,北京市京悦(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瑞安达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任丘市华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瑞安达电缆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瑞安达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瑞安达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瑞安达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建民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郝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