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85民初1662号
原告:烟台鼎宸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招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磊,山东诚功(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择钰,山东诚功(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达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
原告烟台鼎宸铜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达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要求被告给付货款11535.6元;2.要求被告返还胶轴、木垫板等包装物。原告烟台鼎宸铜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鼎宸铜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鼎宸铜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申请保全费2570元,由原告烟台鼎宸铜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祖民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秦立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