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达电缆有限公司

河北某某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瑞安达电缆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127民初902号
原告:河北**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衡水市景县景州镇张戈候橡塑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MA09QXXK0A。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经理。
被告:瑞安达电缆有限公司,地址:任丘市开发区金华路3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7825855169。
法定代表人:韩栓鹏,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北**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达电缆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原告河北**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北**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娜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游项英
书 记 员  高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