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783执5748号
申请执行人:瑞安达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开发区金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7825855169。
法定代表人:韩拴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旭东,河北远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长沙街道办事处爱民路2号东兴大厦五楼101-1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19428766XQ。
法定代表人:匡波。
关于瑞安达电缆有限公司与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783民初76号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货款220482.97元、迟延履行加倍利息给申请执行人瑞安达电缆有限公司,并承担申请执行费3207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的过程中,于2021年11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逾期拒不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存款。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被多案冻结或轮候冻结,名下不动产被多案查封或轮候查封,名下多辆汽车被多案查封或轮候查封,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2021)粤0783执5564号案的申请执行人江西清龙建材有限公司认为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申请对被执行人移送破产,于2021年12月15日,本院作出(2021)粤0783执5564号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决定移送被执行人进行破产审查。
本院认为,本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经债权人申请,已被决定移送破产审查,故本案无法继续执行,应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783执5748号案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被裁定不受理破产的,本案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彩虹
审 判 员 梁玉庆
审 判 员 吴锦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黄弼峰
书 记 员 李海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