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2财保233号
申请人:瑞安达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开发区金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7825855169。
法定代表人:韩拴鹏,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以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丘分公司。住所地:任丘市中华路五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3477802618。
法定代表人:方海生。
申请人瑞安达电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以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丘分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瑞安达电缆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河北以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丘分公司承建的任丘市锦绣花园住宅小区一期房号为3-2-1801房屋,保全金额600000元;房号为3-1-902房屋,保全金额600000元;房号为4-2-2004房屋,保全金额628309元;以上保全金额合计1828309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河北以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丘分公司承建的任丘市锦绣花园住宅小区一期房号为3-2-1801、3-1-902、4-2-2004房屋。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瑞安达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俊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张丛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