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英立视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英立视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73民初205号之一
原告:上海英立视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袁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上海英立视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过程中,双方经协商一致庭外达成和解协议,鉴于此,原告上海英立视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英立视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08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8,042元,由原告上海英立视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