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永瑞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保定京保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石家庄永瑞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6民终31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保定京保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乐凯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海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卫红,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杰,河北陈丽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石家庄永瑞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北省辛集市位伯镇善城村div>
法定代表人:王占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建锋,河北新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保定京保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保电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石家庄永瑞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瑞电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2017)冀0602民初24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5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2017)冀0602民初241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保定京保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3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郭 菡
审判员 祁 峰
审判员 曲 刚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颜靖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