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623民初2704号
原告:石家庄永瑞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河北辛集经济开发区兴业东大街268号.
法定代表人:王占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岩,山东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滨州东力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无棣县分公司,住所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富路大街4-10号。
负责人:王玮,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东滨州东力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滨州市黄河四路521号。
法定代表人:齐延杰,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永瑞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滨州东力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无棣县分公司、山东滨州东力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家庄永瑞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永瑞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家庄永瑞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348元,减半收取计12174元,由原告石家庄永瑞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秀伟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文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