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民申90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石家***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辛集经济开发区兴业东大街268号。
法定代表人:王占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赛,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保定京保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乐凯南大街1576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涛,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石家***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瑞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保定京保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保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6民终37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石家***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再审主要称,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电网设备材料质量检测中心出具的《复合绝缘子检测报告》不能证明申请人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该检测中心并非法院委托专门鉴定质量问题的检测机构,其合法性不能确定;原审法院将被申请人与第三人协商的费用结果由申请人负担,缺乏法律依据;申请人的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被申请人根本没有拆除;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故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支持再审申请人的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国网定西供电公司作为涉案产品的使用者,按照国家标准对产品进行检测,且在产品未通过检测后向被申请人京保公司通知了检测结果并要求退货,京保公司又以传真形式向再审申请人永瑞公司转发了该通知,永瑞公司收悉后,其法定代表人在通知上签署“同意京保公司前去处理相关事宜,我们认可处理决定”等内容。原审法院综合查明事实,结合全案证据,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依法裁判,并无不当。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石家***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谢炳忠
审判员 曲大鸣
审判员 郭彦民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