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环线缆集团有限公司

天环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528民初2920号
申请人:天环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洨口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196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申请人天环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天环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005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环线缆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00500元(冻结期限1年)或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523元,由申请人天环线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