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冀0528民催1号
申请人天环线缆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21年2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申请人为天环线缆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福建省电力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票号为10200042/21593037、票面金额为800000元的银行汇票无效。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天环线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成令
审 判 员 田新卯
人民陪审员 赵从峰
书 记 员 刘 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