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环线缆集团有限公司

天环线缆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0528民催1号
申请人天环线缆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申请人天环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天环线缆集团有限公司在公示催告前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环线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天环线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牛英涛
书记员  张保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