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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天环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南充恒通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1302民初4372号
原告天环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南充恒通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原告天环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天环线缆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诉讼费13032元,由天环线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晓玲
书记员 熊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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