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02民初4372号之一
申请人:天环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宁晋洨口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潘明东。
被申请人:四川南充恒通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涪江路**。
法定代表人:徐凯波。
天环线缆集团有限公司诉四川南充恒通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作出(2020)川1302民初4372号民事裁定,冻结了四川南充恒通电力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07970元。天环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天环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撤回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四川南充恒通电力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0797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鲲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胡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