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0107民初355号之一
原告天环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思凯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井陉矿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天环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天环线缆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环线缆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587元,减半收取11793.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天环线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高彦怀
审 判 员 杜志军
人民陪审员 苏延林
法官 助理 宋丽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