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环线缆集团有限公司

天环线缆集团有限公司、洛阳**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03民初3050号
原告:天环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宁晋洨口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潘明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坤,河北双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雄飞,河北双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洛阳**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八一路23号院。
法定代表人:樊越甫。
原告天环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天环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环线缆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环线缆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231元,由天环线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武 浩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史向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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