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112民初148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都美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五大连池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都美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黑龙江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五大连池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都美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黑龙江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五大连池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都美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84元(已减半),财产保全申请费1412.65元,合计3296.65元,由原告浙江都美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应秋
书记员 高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