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522财保151号
申请人:益普索(中国)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康定路1147号8幢1013室。
负责人:***。
被申请人:浙江汉维通信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雉城镇经济技术开发区内。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益普索(中国)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汉维通信器材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130913.45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汉维通信器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0913.45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中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