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522民初4211号
原告:益普索(中国)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康定路1147号8幢1013室。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广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广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汉维通信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雉城镇经济技术开发区内。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益普索(中国)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浙江汉维通信器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自行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益普索(中国)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918元,减半收取1459元,诉前财产保全费1175元,合计2634元,由原告益普索(中国)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中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