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汉维通信器材有限公司

浙江汉维通信器材有限公司与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522民初198号
原告:浙江汉维通信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经济开发区太湖大道。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路口139号202室。
法定代表人:韦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汉维通信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自行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汉维通信器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53元,减半收取876.5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合计1696.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中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