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522民初3467号
原告:浙江汉维通信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长兴县金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广丰区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负责人:***。
被申请人: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汉维通信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广丰区分公司、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自行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汉维通信器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93元,减半收取5296.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中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许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