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汉维通信器材有限公司

浙江汉维通信器材有限公司、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浙0522财保720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浙江汉维通信器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浙江汉维通信器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8万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浙江汉维通信器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耀中
书记员  徐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