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191民初1718号
原告:浙江汉信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学飞。
被告:甘肃省广播电视网络产业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新区中川镇舟曲中学正北方向100米陈家梁巷68号。
原告浙江汉信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省广播电视网络产业园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立案。原告浙江汉信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浙江汉信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汉信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258元,减半收取计12629元,由浙江汉信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田彩兰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杨治彦
书 记 员 李春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