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607民初673号
原告:**好,男,197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保定市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政凯,河北法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通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满城区。
法定代表人:康国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永红,保定市满城区中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代县供电公司,住所地:代县。
法定代表人:范卫,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中铁电工保定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耿光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顺超,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颖,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好与被告河北通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代县供电公司、中铁电工保定制品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原告**好于202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好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好负担。
审判员 刘大群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米 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