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603民初1041号
原告:德阳市顺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渤海路12号综合楼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669597689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朗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朗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电工保定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西三环路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105948893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电工保定制品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经营场所四川省德阳市区长江西路三段161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MA7HC7JX1。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德阳市顺风物流有限公司与被被告中铁电工保定制品有限公司、中铁电工保定制品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8日立案。原告德阳市顺风物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德阳市顺风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