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电工保定制品有限公司

德阳市顺风物流有限公司与中铁电工保定制品有限公司、中铁电工保定制品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603民初1041号 原告:德阳市顺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渤海路12号综合楼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669597689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朗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朗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电工保定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西三环路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105948893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电工保定制品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经营场所四川省德阳市区长江西路三段161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MA7HC7JX1。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德阳市顺风物流有限公司与被被告中铁电工保定制品有限公司、中铁电工保定制品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8日立案。原告德阳市顺风物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德阳市顺风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