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0102民催18号
申请人:江苏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纬地路9号江苏生命科技创新园B3栋。
法定代表人:项栋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江苏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于2019年11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江苏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30××72/20××01,出票日期2013年8月9日,申请人江苏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收款人江苏省××中心,出票金额人民币壹万元整,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贰个月,转账的交通银行本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据实结算,均由江苏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