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104执46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沿江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600135。
法定代表人:项栋才,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宿迁市工人医院,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21300469736306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宿迁市工人医院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104民初1043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判决,被执行人应履行以下法律义务:宿迁市工人医院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880万元及利息(该利息以人民币88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如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400元由宿迁市工人医院负担(该受理费已由江苏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预交,宿迁市工人医院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此款一并给付江苏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于2019年11月0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其民事权利,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愿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0104执4662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喻向东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见习书记员***